| 平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(摘要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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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1-26 09:58 文章来源:县政府 |
| 文章类型:摘编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一、优质服务政策
1、提供“一站式”审批服务。由企业引进单位协同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一切证照,为外来客商提供“保姆式”服务。
2、提供“一条龙”跟踪服务。每个落户企业实行一名县党政领导、一个责任单位挂钩服务制度。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。凡违反承诺引起投资者不满的,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。
3、提供“一窗口”投诉服务。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,投诉电话24小时服务,为投资者排忧解难。
二、财税优惠政策
4、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,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,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纳税仍有困难的,可提出申请,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继续减免。
5、新办工业企业,投产5年内,按其缴纳的税收属县级地方留成部分25%的比例,由县财政等额给予扶持企业发展。
6、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“纳税大户”荣誉称号,并每年按纳税总额1%的比例给予奖励。
三、规费减免政策
7、对兴办工业企业项目,免收在手续审批和施工建设环节的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本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对各种经营服务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。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。
四、用地优惠政策
8、投资者可通过出让、转让、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9、未“三通一平”的工业用地推行优惠价政策。每亩按2万元计算土地使用权,政府负责征地,征地费用由企业垫付,在企业投产后按其缴纳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的50%优先逐年返还。征地完毕后由企业自行负责平整建设。
10、对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(以省科技厅认定为准),无偿提供“三通一平”的工业用地2万平方米。
五、水电优惠政策
11、用水。落户县城企业工业用水按每立方米1元的优惠价格收取,供水部门负责将主管网铺设到项目区边沿。落户县城外的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。用水量大的企业,可按有关规定自办水厂和打自备井,免收水资源费。
12、用电。落户县级工业园企业用电价格按梅州市大工业用电价格收取。供电部门负责免费将电路架设到项目区边沿。
六、保护政策
13、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。
14、实行保护牌制度。凡在我县兴办的企业,发给企业合法权益《保护牌》。对持牌企业实行“四不准”保护措施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行检查;不准随意断电、断水、封帐;不准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、乱集资;不准索、拿、卡、要。
15、对投资者发给《投资优待证》,提供工作、生活便利条件。持卡人可享受下列待遇:①在我县范围内免收旅游区门票费;②持卡人在我县境内所从事的合法业务活动,任何部门不得刁难和干涉;③其子女小学可自由择学,免收借读费。
七、激励政策
17、对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引荐人,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、1000万元、3000万元、6000万元、1亿以上的不同档次,分别按固定投资额的2‰、3‰、4‰、5‰、6‰的比例,企业完成投资后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。
18、激励新办企业落户县级工业园,入园企业适用《平远县县级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及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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