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县级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(摘要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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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1-30 10:02 文章来源:县政府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政策 |
第二条 县级工业园定位为主要吸引资源精深加工型、劳动密集型、非资源型、高新技术型等产业,以及与之配套的第三产业。
第三条 入园的生产型企业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用工20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条件之一。
第四条 用地原则。2、投资者必须按照投资计划完成投资,若投资计划期内未完成投资的,将按投资比例收回优惠地价差价;按规定取得土地后,2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,由国土部门收回土地。
第五条 地价和土地租金方面的优惠。
1、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项目类别确定优惠用地面积。
(1)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(项目),可优惠出让3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。
(2)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(项目),可优惠出让6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。
(3)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6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(项目),可优惠出让10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。
(4)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至1亿元的生产性企业(项目),可优惠出让15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。
(5)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(项目),可优惠出让20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。
2、出让土地使用权实行优惠。
(1)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中的非资源型及高新技术型项目,土地“三通一平”后:a、固定资产投资额500~1000万元(含本级)的,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每亩2.5万元;b、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(含本级)~3000万元(不含本级)的,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每亩2万元;c、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(含本级)以上的,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每亩1万元;d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产业(以省科技厅认定为准),无偿提供建厂用地2万平方米,仍需部分按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无偿提供土地增加1万平方米,无偿提供土地最高上限为6万平方米。
(2)对非资源型、高新技术型以外的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下,按每亩1万元出让土地使用权,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零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,由落户企业垫付征地费用,自行负责土地平整,待项目投产后由县财政在其所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%逐年偿还垫付的征地费用。
项目投资者在办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时,国土部门免收其县级所得费用。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。投资者取得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。
3、租用土地实行低价收费:兴办生产性项目租用土地建厂房办企业的,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.3元。
第六条 用电、用水方面的优惠。
1、在园区内的工业用电执行梅州大工业用电电价,免收入户增容费。
2、园区内使用自来水1.0元/米³;使用工程水0.13元/米³;经批准,允许用水量较大的企业自取水,免收水资源费。如县内水价全面调整后,园区内使用自来水和工程水按增加价差的50%予以优惠。
第七条 税费方面的优惠。
1、对园区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,可实行减免县级财政所得的行政性规费的优惠。
2、投资生产性项目,企业享受其缴纳的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25%的扶持奖励5年。
3、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,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纳税仍有困难的,可提出申请,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。
4、对园区内兴办生产性项目企业,按县规费优惠的规定享受优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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